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9-04-0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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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人社〔2019〕21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的引导激励作用,有效扩大职业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有力促进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培训意愿的未就业、登记失业、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及在宁高校学生(指在宁各类全日制高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职业教育类院校学生,下同)、归国留学人员等。

  (二)非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培训意愿的在我市登记失业、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及在宁高校学生、归国留学人员、港澳台人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二、补贴培训类型

  (一)职业技能培训。包括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社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等相应证书为依据的就业技能培训;以适应岗位要求和必备职业素养为内容的企业岗前培训;获取相应证书的企业岗前技能和岗位技能提升(含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下同)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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