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校外培训,南京出重拳

时间:2019-04-0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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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9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选用地下室、培训结束时间不能晚于20:30、培训内容更不能“超进度”……意见明确,南京将从严把准入关口、规范培训行为、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徐红艳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选用地下室

  根据意见,市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完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培训机构想办学,先要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意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区相关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业务。

  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场所,也有限制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选用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同时,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意见也有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当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内容不能“超进度”。意见明确,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当地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对学龄前儿童开展“幼小衔接”等“小学化”教学,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

  另外,面向机构内部学员组织考试测评的成绩,以及优秀学员评定、升学等情况,不得面向中小学校公开或进行社会宣传。

  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聘用的老师,不能是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另外,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此外,意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

  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费用存入机构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

  将公布培训机构黑白名单

  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同时,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形成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对于纳入黑名单的培训机构,各区要将黑名单信息纳入本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此外,意见还明确,坚决禁止中小学校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或培训证书与招生入学挂钩。

  整治培训机构不到位,可能被问责

  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评内容,相关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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