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专利法修改二三事

时间:2019-11-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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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去年12月发布的专利法细则草案,印度政府于2019年9月17日发布宪报公告,以正式制定和引入2019年《专利(修订)细则》。新的修订细则自其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之日起生效,即2019年9月17日。

  

  我们盘点了一下,该修改主要涉及了以下几个方面:

  保留和送达文件

  这些细则对文件在印度专利局的保留或送达方式进行了重大更改。根据修订后的规则6(1A),所有早先要求以电子形式提交 ,后续需要再将纸件原件提交印度专利局的文件(例如委托书,权利证明文件(form1表格,转让等))现在仅需要在各自的时间表内以电子版本提交即可。而此类文件的物理形式或纸质副本仅在专利局要求时才提交,但提交电子文件的时间仍为自专利局下发要求提供该文件的通知之日起15天,否则将视为未提交电子文档。

  加快审查

  专利修订细则第24 C条包含了加快审查的规定,到目前为止,该规定仅适用于以下条件:

  

  1.在相应的国际申请中,印度被指定为主管国际检索局ISA或当选为初步审查单位IPEA;或

  2.申请人是初创企业(无论是印度或非印度企业)。

  3.新修订的细则将上述规定扩展到满足以下类别的申请人(印度和非印度申请人)也可进行加快审查:

  1)申请人是小实体;或

  2)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或者在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下,所有申请人都是自然人,且该申请人或至少一名申请人是女性;或

  3)申请人是政府部门;或

  4)申请人是根据中央、省或州法建立的机构,由政府拥有或控制;或

  5)如果申请人是《2013年公司法》(2013年第18号)第2条第(45)款所定义的政府公司(其中规定“政府公司”是指其中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一的公司)缴足股本的一部分由中央政府或任何一个或多个州政府持有,或部分由中央政府以及部分由一个或多个州政府持有,并且包括作为该政府的子公司的公司公司];或

  6)申请人是政府全额或实质性资助的机构;

  7)印度专利局与外国专利局之间的相关协议,申请人满足此协议。

  请注意,目前尚无符合本条款的加快审查协议,我们正在等待印度专利局在这方面的进一步通知。如果有任何更新,我们将立即分享此信息。

  

  费用

  1.《新细则》现在要求,如果申请人为“初创企业”状态,则每份指定费用的文件都应附有表格28,该表格是声明小企业或初创企业的表格。仅适用于小型实体。

  2.e-pct申请无传送费。

  

  优先权英译文事宜

  印度工业产权局纵观印度专利法案的修改草案,建议优先权的英译文仅需在PCT行政规程细则51条1(e)的要求下进行提交。现在优先权文件若为非英语文件,则需要在新申请提交同时进行提供。该细则建议,仅需在下列情况下,专利局需要要求进行提供:

  1)优先权的权利要求和印度专利的可专利性有决定性的作用;

  2)已经修改的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仍有误的情况下;

  如果审查员要求,则该优先权的英译文需要在官方要求的三个月内进行递交。对于大多数不涉及到上述1,2条的国家阶段申请来说,此修改是受欢迎的。

  专利实施报告(FORM27)

  根据印度专利法的要求,授权专利需要在授权当年及后续每年的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的专利实施情况。目前的针对专利实施报告的修改建议如下:

  

  1. 专利实施报告自专利被授权后的第2年开始每年提交(即授权当年无需提交专利实施报告);

  2.目前,如果专利没有实施,则(i)未实施的原因需要进行说明,同时(ii)需要说明正在准备实施。建议修改为:专利未实施的理由提交时最多可为500个字;

  3.原来要求专利权人/许可人必须在规定的年限提交许可/二级许可的明细的规定被建议取消;

  4.另外,原来在专利实施报告中要求专利权人/许可人声明“此发明是否能够以合理的价格(部分/充分/最大范围)满足公众的需要”的项目也被建议取消;

  

  5.根据目前的规定,实施声明中需提供被授权的产品/方法产生的数量和价值。-该要求建议修改为,不需要提供数量,仅要求提供通过制造/进口该专利产品/方法产生的价值。

  6.目前的法律规定每一个单独发明均需要在专利实施报告中说明该产品产生的价值-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如果从一个单独的发明产生的价值不能个别的确定,那么可以提交在一个产品涉及使用的多个发明的明细以及提供这些发明产生的价值。

  7.目前的法律规定, FORM27专利实施报告可以为专利权人/许可人的代表人提交- 建议修改为,专利权人/许可人需要签署FORM27。

  关于印度专利的优先权英译文提交和专利实施报告,目前官方仍在征求意见中,尚未确认公布实施。我方会进一步关注该消息,并进行更新。今天闲聊至此,希望各位满意。

  

  另附上,请求加快审查需要提供的文件供各位看官参考。

  1.

  在相应的国际申请中,印度已被指定为主管国际检索单位:

  -印度ISA发行的相关ISA编号。

  在相应的国际申请中,印度已当选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印度IPEA发行的相关IPEA编号。

  2.申请人是初创企业证明文件:

  对于印度申请人:工业和内部贸易促进部认可的创业证书。

  如果是外国实体:任何有资格证明的文件。

  3.申请人是小实体的证明文件:

  对于印度申请人:根据《 2006年小型,中小型企业法》(2006年第27号)的注册证明。

  如果是外国实体:任何有资格证明的文件。

  4.申请人是自然人,或者在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下,所有申请人都是自然人,则该申请人或其中至少一名是女性:

  A.对于印度申请人:由主管当局签发的女性申请人的照片身份证,作为资格证明。

  B.如果是外国申请人:由主管当局签发的女性申请人的照片身份证,作为有资格的证明。

  5.申请人是政府部门的情况:

  A.如果是印度申请人:任何证明资格的文件。

  B.如果是外国申请人:任何有资格证明的文件。

  6.申请人是根据中央,省或州法建立的机构,由政府拥有或控制:

  7.申请人是《 2013年公司法》(2013年第18号)第2条第(45)款所定义的政府公司:

  8.申请人是政府全部或实质资助的机构:

  9.根据印度专利局与外国专利局之间的协议,申请人符合协议处理专利申请的资格:

  审查员可能要求的声明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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