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莆田11岁小姑娘学舞蹈摔成10级伤残!培训机构

时间:2019-11-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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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城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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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1岁的莆田小姑娘陈雪(化名)因热爱舞蹈,其家人便在某培训机构报名学习舞蹈,不料训练过程中意外却发生了。在今年一月份的某日训练中,

  陈雪在排练一个托举动作时,因托举者和她配合失误,导致托举失去平衡,造成陈雪摔倒致伤

  。后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致引起诉讼,陈雪家长要求培训机构赔偿陈雪各项损失共计10万多元。

  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案情回顾

  陈雪今年11岁,在莆田市某培训机构参加舞蹈培训。2019年1月某日上午,陈雪在培训老师的指导下进行某舞蹈培训。11时许,陈雪在完成一个需要两人在下面支撑的动作时,由于支撑的小朋友没能撑住,致陈雪掉落地板受伤。

  之后,陈雪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陈雪右锁骨外部分骨折,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

  之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陈雪的伤残程度属十级。

  因陈雪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由于培训机构存在过错,

  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该培训机构辩称,陈雪所述受伤过程不是事实;其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部分缺乏依据,鉴定意见不客观,要求重新鉴定;培训机构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雪在该培训机构参加舞蹈培训,双方虽未签订培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因陈雪系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作为培训机构,除应教给陈雪相应的舞蹈技能外,还应保障陈雪在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本案陈雪在进行舞蹈培训中由于托举方与被托举方配合失误,造成陈雪损害,培训机构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现有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侵权之诉案件,本案为教育培训合同违约之诉,陈雪在本案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培训机构认为该鉴定意见系陈雪单方委托作出的,内容欠真实,不客观。因该鉴定意见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现培训机构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故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扣除陈雪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培训机构支付给陈雪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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