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练舞下腰致残,舞蹈培训机构被判赔偿113万

时间:2019-11-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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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扬子晚报网

  女儿在舞蹈培训班学习多年,却在一次课上完成下腰动作时摔倒受伤,后经治疗鉴定,构成一级残疾。对此,舞蹈培训机构认为自己并不存在过错,这让女孩的父母无法接受,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最终,苏州的这家舞蹈培训机构被判赔偿113万余元。

  受伤后辗转多地医院求诊治疗

  小真(化名)今年9岁,她从4岁开始,每个周末都会在父母陪同下到家附近的蝴蝶舞蹈培训工作室(化名)练习舞蹈。

  没想到在7岁那一年,却发生了意外。2017年6月的一个周六下午,小真在母亲的陪同下来到蝴蝶工作室。课程进行期间,舞蹈教师吴某安排小真等四名学员示范下腰动作。小真在单独完成下腰动作时,仰面摔倒后出现腿部及腰部疼痛等症状。吴某及小真的母亲随即帮助她舒缓疼痛,但是一个小时后,症状依然没有缓解。

  傍晚6点左右,小真的父母发现孩子双腿无法站立,于是将她送医治疗。

  “从苏州辗转上海、北京,期间在7家医院求诊治疗。”据小真的父亲说,从事发到现在,孩子几乎都在医院度过。

  2019年1月,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小真因跳舞下腰致急性脊髓损伤、脊髓休克,目前遗留截瘫,并伴有重度的排便、排尿功能障碍,其损伤已构成一级残疾,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小真的父母认为,全部责任都在于舞蹈培训机构,于是代表小真诉至苏州市虎丘法院,索赔共计255万余元。

  

  法官:培训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被告蝴蝶工作室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吴某。

  在庭审时,被告蝴蝶工作室辩称自己在培训过程中有完善的安全培训管理体系、安全达标的教育设施、及时的应急救护措施,不存在过错。其还表示学生在开展舞蹈培训前进行了充分的热身练习;事故发生时,在场的原告监护人未尽到看护职责,事后对原告的伤情未引起足够重视。

  吴某认为,该事故系原告动作失误导致,并非被告的教学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蝴蝶工作室在对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舞蹈培训时,其所承担的责任应当等同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教育机构责任。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吴某在原告单独完成下腰动作时,对上述动作可能造成10岁以下儿童脊椎损伤的危险性缺乏估计或估计不足,没有采取预防和避免损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导致原告在完成该动作时倒地受伤,造成原告急性脊髓损伤、脊髓休克,目前遗留截瘫的严重后果。对此,被告蝴蝶工作室未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父母未认识到危险性,减轻对方三成赔偿责任

  此外,承办法官也指出,原告法定代理人即小真的父母在安排女儿参加舞蹈培训时,对小真自身生长发育等实际情况未能充分考虑,没有认识到未成年人参加舞蹈培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对原告在舞蹈培训过程中导致的上述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减轻被告蝴蝶工作室30%的民事赔偿责任。

  虎丘法院按规定计算出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包括医疗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65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舞蹈工作室未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对原告的损害承担70%责任,共计赔偿113万余元。

  对于本案的启示,承办法官建议,教育培训机构能与家长一道为未成年人投保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等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可保证受伤的孩子及时得到赔偿。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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