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大战”第一回合暂告一段落 红牛中国将继续上诉

时间:2019-11-3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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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周子荑)持续一年多的“红牛案件”终于有了初步判决。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红牛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中国)的请求。11月28日,红牛中国发布公开声明表示将继续上诉。

  资料图 中国商网 付颢琬/摄

  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红牛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红牛中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红牛中国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两个诉讼请求:一是确认红牛中国对第878072号、878073号等17个注册商标(以下简称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判令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医药)向红牛中国支付广告费用合计37.53亿元。

  诉讼过程中,红牛中国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具体是“确认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中国单独享有所有权,若不能对此予以确认,则确认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中国和天丝医药共同所有。”

  中国商报记者了解到,“红牛案件”的原告为红牛中国,被告为天丝医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去年8月30日对此案件进行立案,今年8月8日进行不公开审理。

  关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的两个诉讼请求,红牛中国认为:一是红牛系列商标属于红牛中国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红牛中国应对其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二是红牛中国及相关红牛企业在红牛系列商标的设计、策划、申请、注册、商业价值形成以及品牌维护中具有巨大、实质性和决定性的贡献;三是从公平原则出发,天丝医药在坐享红牛系列商标所带来收益的同时,应当合理承担红牛中国对红牛系列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费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红牛中国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请求,理由为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状态明确,属于天丝医药。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红牛中国根据广告宣传投入而认为其取得了商标所有权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在费用驳回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红牛中国并未举证证明其与天丝医药就红牛系列商标广告宣传费用的分担进行约定。同时,天丝医药亦未因红牛中国的相关宣传而提升产品销量,额外获得除商标许可费用之外的其他商业利益。因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红牛中国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以上的判决结果,11月28日晚间,红牛中国发布公开声明。声明显示,红牛中国是红牛系列商标在中国市场的价值从零至数百亿元的唯一投入方和贡献者。红牛中国在该案件中的核心诉求是,请求法院确认红牛中国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即有权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并享有该商标所附收益,而非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为登记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人。

  红牛中国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回避了前述核心问题,仅围绕红牛中国是否对红牛系列商标是否享有商标所有权进行审查和裁判,偏离了红牛中国的真正诉求。该判决结果事实上是对红牛系列商标登记在天丝医药名下这一法律状态进行的再次确认。

  红牛中国认为,一审判决回避了焦点问题,未能体现公平原则,对此红牛中国坚决不予认可。红牛中国表示,20余年来,红牛中国作为红牛系列商标的唯一投入方,于情、于理、于法,应是该商标合法权益的享有者。

  红牛中国表示,基于上述原因,红牛中国将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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