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盘、气盉与西周誓仪

时间:2019-11-3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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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对大河口M2002出土的气盘、盉铭文进行考释,认为其文意是穆公命气将其属仆驭臣妾全部转归霸姬,气没有执行此命,霸姬将气讼至穆公。穆公命气发誓要听从命令,如果违誓,就处以鞭刑五百,并罚金五百锊。气据此发誓,并记录下来。穆公又命气增加誓言,说如果不听从穆公命令, 就处以鞭刑,并逐出宗族。气据此再次发誓,并记录下来。为记录穆公的命令,作了这二件盘、盉,要子孙们长久存用下去。在解读铭文的基础上,认为西周时期的誓仪一般分为三个为仪程:首先是命誓,一般是裁判者主持,发布誓辞内容,明确需遵守的事项及违誓的处罚;接着是报誓,发誓者根据命誓内容重复说出誓辞;最后是则誓,即发誓者确认并记录其誓辞,以备以后稽核。

  山西大河口墓地 M2002 出土一对青铜盘、盉 [1],两器皆有铭文,内容有关当时的誓仪, 比较特别,本文稍作讨论。鸟形盉(M2002:23),位于西侧中部棺椁间。整器为一昂首挺立的鸟形,鸟首向前,眼睛圆瞪,眼球突出,凝视前方。尖喙向下弯,喙两侧皆饰一短、一长阴线纹,从而勾勒出鼻孔和上、下喙。鸟首、颈为实心。胸腹部向前斜伸出一管状长流,流口横向平齐,流身作束腰状。鸟背上开一椭方形口,设环钮椭方形盖,盖后部附一半环形钮,钮内衔“8”字形链环,连接于鸟后背半环形钮上。两翼上翘,鸟腹部空腔呈椭圆形,前腹下有双腿,双腿上部粗壮,下部较细,后腹下置一象首足,象鼻外卷。双腿和象首足为实心。鸟首眼睛上方饰 阴线云纹,颈部、胸腹部及背部饰大小不一的鳞纹,交错排列,以阳线云雷纹为地。双翼主 体纹饰为阴线卷云纹,以细阳线云雷纹为地。双翼后端内侧饰阴线波折纹。流体前端饰阴线花瓣纹三组,后端饰卷云纹三组。鸟尾和鸟腿饰阴线云纹,足两侧饰椭方形涡纹。象首凸杏目,斜眉,头上有双角,叶形耳,角面和耳面饰阴线云纹,额部饰阴线菱形纹,鼻两侧饰阴线重环纹。鸟首和颈部为双合范单铸,鸟背上盖和链环单铸,然后合范再次铸成。流长6.2-10厘米,前足高9.6、后足高8.8厘米,尾宽8.2厘米,通长35.6、腹最宽16、通高35.4厘米。重4960克(图一)。

  

  图一 气盉

  鸟形盉背上盖内壁铸铭文 8 行 52 字(含重文 1):

  气誓曰:“余某弗爯公命,余自舞,则鞭身、笰传出。”报厥誓曰:“余既曰:‘余爯公命’,襄余亦改朕辞,出弃。”对公命,用作宝盘盉,孙子子其万年用。(图二)

  

  图二 气盉铭文拓本

  此鸟形盉,又名气盉,早年已经公布。铭文方面,李学勤[2]、裘锡圭[3]、王沛[4]、董珊[5]、龚军[6]、刘佳佳[7]、胡宁[8]、邓佩玲[9]等先生都有专文讨论。

  青铜盘(M2002:5)出土于西南部棺椁间。圆形,口微敞,窄折沿上翘,方唇。盘腹较深,腹圆弧内收,圜底。下接大圈足,足壁斜直外张,底面平整。下腹附对称双耳,顶面与口近平。上腹饰顾龙纹一周,分四组,前后各二组,中部界以兽头,每组三龙纹同向,两组间龙首相对,两侧耳下腹壁龙尾相对。耳面饰鳞纹,圈足饰两周凸弦纹。圈足内壁上部与内底交接处有六个三角形凸钉。口径35.8-36.8、耳间距39.4厘米,耳高6.4、耳宽8厘米,腹最大径35.6、腹深9.4厘米,圈足底径25-25.4、足高4.4厘米,通高12.4厘米。重6065克(图三)。

  图三 气盘

  与此盘形制近同的盘可举如下诸器:东京出光美术馆的尧盘[10]、中国国家博物馆的士山盘[11]、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周生盘[12]、1992年河南平顶山市薛庄乡应国墓地出土的作兽宫盘[13]、英国剑桥费茨威廉博物馆的守宫盘[14]、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的吕服余盘[15]。这些盘的年代都在西周中期偏早阶段,当属于穆恭之世。

  盘内底铸铭文10行153字(含合文4、重文1):

  唯八月戊申,霸姬以气讼于穆公曰:“以公命,用朕仆驭臣妾自气,不余气。”公曰:“余不女命曰:‘霸姬。’气誓曰:‘余某弗爯公命,用霸姬,余唯自舞,鞭五百、罚五百寽。’”报厥誓曰:“余爯公命,用霸姬,襄余亦改朕辞,则鞭五百、罚五百寽。”气则誓。曾厥誓曰:“女某弗爯公命,用霸姬。余唯自舞,则鞭身、傳出。”报厥誓曰:“余既曰:‘爯公命’,襄余改朕辞,则出弃。”气则誓。对公命,用作宝盘盉,孙子子其万年宝用。(图四)

  图四 气盘铭文拓本

  下文对气盉、气盘铭文稍作讨论,引用诸家之说皆见前引诸文,不再一一出注。

  霸姬以气讼于穆公

  霸氏何姓,目前尚不清楚。霸伯铜盘(M1017:41)有铭“霸伯对扬,用作宜姬宝盘”,是霸伯为其夫人宜姬所作,宜国姬姓,表明霸氏非姬姓。所以此盘中的霸姬当是姬姓女子嫁于霸国为妇者。此盘出于M2002,墓中所出大多数青铜食器上有“霸仲”作器之铭,墓主为35-39岁男性,M2002墓主是霸国国君之弟霸仲。而霸姬有可能即是霸仲之夫人。

  气字,盘铭作“”,盉铭作“”。李学勤先生释作“乞”,认为是器主名,以先秦人名石乞、陈乞例之。董珊先生释“气”,通“乞”,训“求”。此字与一般的作上下长横(或一端弯曲)中间短横的气字稍有不同,其上弯曲长笔之上还有一小横笔。笔者以为这是指事符号或者是区别符号,与作“乞”的气字相区别,此字应当就是“气”,是能上达于天的精气。西周中期以降,“德”与“气”的观念渐炽而行,以“气”这一观念入名也是寻常之事。气是人名。霸姬以气讼于穆公,与此句式近同者有曶鼎(集成[16]02838)“小子以限讼于邢叔”、匜(集成10285)的“汝敢以乃师讼”,以及比鼎(集成02818)“比以攸卫牧告于王”、师旂鼎(集成02809)“(师旂)使厥友引以告于伯懋父”。多是原告以被告讼(告)于裁判者的句式。这类诉讼活动在西周中期以后的青铜器铭文中反映得比较频繁,诉讼内容多是关于货贿、土田、民人的交易与更换。诉讼活动需要裁判者,并将相关裁判约定记录下来,其中一类便是“誓”。《礼记》曰“约信曰誓”,郑玄解释为“约信,以其不能自和好,故用言辞共相约束以为信也,若用言相约束以相见,则用誓礼,故曰誓也”。《说文》:“誓,以言约束也。”段注:“凡自表不食言之辞曰誓。亦约束之意也。”西周、春秋时期有很多掌管誓、沮、约的官吏,如司誓、司盟、司约等。就西周金文资料来看,拥有诉讼裁判权与处罚权者多是周王朝的执政大臣,并且这种权力也是周王所授与的。如西周早期的盂,康王要求他“敏罚讼”(大盂鼎,集成02837);西周中期的扬,“作司工,官司量田佃、眔司位、眔司刍、眔司寇、眔司工事,……讯讼”(扬簋,集成04294、04295);“作豳师冢司马,啻官仆、射、士,讯小大有邻”(簋,集成04266);“作冢司马,汝乃谏讯有粦”(簋,《中国历史文物》2006年第3期封二);同时期还有伯懋父(师旂鼎,集成02809),邢伯、伯邑父、定伯、伯、伯俗父(五祀卫鼎,集成02832),邢叔以及东宫(曶鼎,集成02838);西周晚期的,“司成周里人眔诸侯、大亚,讯讼罚”(簋,集成04215);召伯虎(五年琱生簋,集成04292)、(盨,集成0446)。气盘铭文中进行讼断的穆公,被尊称为公,其地位估计不在上举西周中期诸位司工、司马等三有司之下。这个穆公很可能是见于以下诸西周中期铜器铭文中的穆公。

  盠方尊(集成06013):“唯八月初吉,王格于周庙,穆公右盠立中廷,北向。……曰:用司六师、王行、三有司:司土、司马、司工。王命盠曰:总司六师眔八师。”

  穆公簋盖(集成04191):“唯王初如宛,乃自商师复还至于周。王夕飨醴于太室,穆公侑卬,王呼宰利赐穆公贝廿朋,穆公对王休,用作宝皇簋。”

  簋盖(集成04255):“唯正月乙巳,王格于太室,穆公入右,立中廷,北向,王曰:令汝作司土,官司耤田……”

  的佑者,盠主管殷六师与西八师并主理三有司,位高权重。也是司徒。按照佑者的职位与身份一般要高于被佑者的通例来看,穆公确应该是西周中期周王朝的公卿。

  西周中期偏晚时,有尹姞鼎(集成00754):“穆公作尹姞宗室于繇林,唯六月既生霸乙卯,休天君弗忘穆公圣粦明事先王,格于尹姞宗室繇林,君蔑尹姞历,赐玉五品,马四匹,拜稽首,对扬天君休,用作宝。”李学勤先生推测穆公可能已经过世[17]。

  另有西周晚期铜器:

  井叔叔釆鐘(集成00356):“井叔叔釆作朕文祖穆公大钟。”

  禹鼎(集成02833)禹曰:“丕显桓桓皇祖穆公,克夹绍先王,奠四方,肆武公亦弗遐忘朕圣祖考幽大叔、懿叔,命禹肖朕圣祖考政于井邦。肆禹亦弗敢惷,赐共朕辟之命。”

  从铭文可知,穆公应该是井国的国君,井叔叔釆与禹皆是穆公的孙辈。“穆公”之称,虽然其在井叔叔釆钟、禹鼎铭中似乎用作谥称,但盠方尊、簋盖、尹姞鼎、穆公簋盖中称穆公,还当是生人的美称,而非谥称,铭文所记之事,也不宜皆认定为穆公死后的追记。

  从大河口墓地出土铜器铭文可知,井国与霸国交往频繁。霸姬向穆公起诉气,笔者推测此霸姬本就是姬姓的井国宗室女子嫁于霸国为妇者。

  用朕仆驭臣妾自气,不余气,字形右从攴,左边形体简单,可能是“”,则此字为“”,伯具簋(集成03615)铭中“”字作“”、叔虤簋(集成 03552)作“”。则可读作轨,意为管理。作册夨令簋(集成 04300)“令敢扬皇王,用作丁公宝簋,用尊事于皇宗,用飨王逆复,用僚人,妇子后人永宝。”“用僚人”与“用朕仆驭臣妾”词例全同。在铭文中都作治理一类含义解。 仆字原篆作“”形,其构形虽与多数的仆字有异,但令鼎(集成 02803)中的仆作“”形,两者构形近同;吕仲仆爵(集成 09095)中仆作“”形,气盘铭此字正是其增“宀”而成。驭字原篆作“”形,从马从更。此字又见于集成05118所录卣铭(后刻)。便从更作,便是鞭的本字。大鼎(集成2808)中有驭作“”,从马从更,这种字形,似是从(驭卣,集成05380)这类从马从便(鞭)的字形讹变而来。气盘铭中的驭字则在大鼎驭字字形的基础上省攴而成。盠方彝铭中的“更”也是不从攴而改从辵。仆、驭、臣、妾,金文习见。西周早期的复尊(集成 05978)有“臣妾”;西周中期的宰兽簋(近出 [18]490)有“康宫王家臣妾”; 西周晚期的师簋(集成04311)有“仆、驭、百工、 牧、臣、妾” , 逆钟(集成 00062)有“公室仆庸臣妾”, 伊簋(集成 04287)有“康宫王臣妾百工”。西周中期以降,类似的因民人或田产所有权转移而引发的诉讼频发。曶鼎(集成 02838) 铭中,曶与限因为买卖臣五人发生纠纷而听裁于井叔。“自气,不余气” ,说明这些仆驭臣妾是来自于气,本为气所有。仆、驭、臣、妾四种人当是取自于气且尽数取之而无遗留。由铭文下文可知,霸姬取气所属的仆、驭、臣、妾还是穆公所命。推想之,则是气对穆公这种安 排并未能充分执行而引发霸姬将其讼于穆公。当然我们尚不清楚霸姬与气之间的这件民人所有权转移事件是带有商业性质的交换,亦或只是调拨。

  余不女命曰:“霸姬。”

  “余不女命”,即“余命汝”,“不”是表示反问的语气副词。

  ,原篆为,亦见于己侯钟(集成00014),是为纪侯私名,字从从虎。,徐同柏以为是“虢”字的省形,《金文编》0778 条下注“说文所无,虢字从此。”孙诒让、强运开、高田忠周皆释之为“虐”。吴大澂以为:“,从虎从卜,与古文畏字同意。……畏从,象以御鬼形,亦从,象以御虎形,疑即古虔字,虔有敬畏之意。”[19] 从语境来看,释为虔,用虔霸姬,即敬畏霸姬是可行的。唯于字形上还有距离。也可能是木杖之形,或即是柲,那么很可能是虙。《诗·陈风序》“陈谱”毛传:“陈者,太暤虙戏氏之墟”。孔疏 :“虙戏即伏牺,字异音义同也。”《史记·列传第七·仲尼弟子列传》:“密不齐,字子贱。”正义曰:“《颜氏家训》云:兖州永郡城,旧单父县地也。东有子贱碑,世所立,乃云济南伏生即子贱之后,是‘虙’之与‘伏’古来通。”《尚书·汤诰》:“上天孚佑下民,罪人黜伏,天命弗僭。”《诗经·大雅·灵台》:“王在灵囿,麀鹿攸伏。”《左传》隐公十一年:“许既伏其罪矣。”伏,意为俯伏,有屈服、顺从之意。《金文编》还收录有司土簋(集成03671)铭中的一字入条下,细查原拓,当是从木从虎的“椃”字,与不类。气誓曰:“余某弗爯公命,用霸姬,余唯自舞,鞭五百、罚五百寽。”《礼记·曲礼下》:“约信曰誓,莅牲曰盟。”郑玄解释为: “约信,以其不能自和好,故用言辞共相约束以为信也,若用言相约束以相见,则用誓礼,故曰誓也。”《说文》:“誓,以言约束也。”段注:“凡自表不食言之辞曰誓。亦约束之意也。”“余某弗爯公命,用霸姬,余唯自舞,鞭五百、罚五百寽”为誓辞内容,主要从反面即不遵守誓辞当承担的后果起誓。“余某”一词,当如董珊先生的意见,即“余”与“某”为同位语,“某”指代发誓者“余”的名字,在实际誓仪中,要以私名来替换范本中“某”。这一句其实是命誓之辞。,又见于西周中期的帅鼎(集成02774):“王母赏厥文母。”与西周晚期的五年琱生簋(集成04292):“我考我母令,余弗敢乱。”六年琱生簋(集成04293):“有司曰:令, 今余既一名典献,伯氏则报璧,琱生奉扬朕宗君其休。”揆诸文意,是作为“长、大、美好”一类含义的形容副词使用的,在气盘铭中也是适用的。下文径称“女某弗爯公命”可省去“”字也表明这一点。还有另一种可能,弗,或可隶作弗,相当于无斁或毋斁。这也是金文中常见的习语,如同为西周中期的方鼎(集成02824)中有铭“唯厥使乃子万年辟事天子,毋有斁于厥身”。另外如毛公鼎(集成02841)“肆皇天亡斁,临保我有周”,史墙盘(集成10175)“昊照亡斁”,南宫乎钟(集成00181)“兹钟名曰无斁”。《诗经·周南·葛覃》:“为为绤,服之无斁。”郑笺:“斁,厌也。”弗爯公命,意与方鼎的毋有斁于厥身近同,即要永远听命于公而不厌。铭中“爯”或可如董珊所释,为承;也可释为称,为顺应,爯(称)命为奉承遵从公命之意。自舞之舞,李学勤先生隶为無,认为:“‘無’字应从‘’声,即‘模’字,所以‘無’应读为‘谟’,《说文》‘议谋也’。”董珊先生认同之,并以为可径读为“谋”。刘佳佳认为“無” 为“譕”。譕,古谟字。“自譕”即自作谋断。邓佩玲女史读为自侮,是自取其侮之意。笔者以为此舞或可读为许,自舞即自许,自以为是,以自命是从,也就是不爯公命,不(伏 从)霸姬。另外,舞通许,也可能读为“啎”、“迕”。《说文·午部》:“啎,逆也。”《管子·君臣》“国家有悖逆反迕之行”,尹知章注:“迕,背。”《汉书·食货志》“好恶乖迕”,颜师古注:“迕,违也。”自迕,即违背自己的誓言。

  鞭刑为鞭笞之刑,《尚书·舜典》: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传》云:“以鞭为治官事之刑。”《正义》曰:“此有鞭刑,则用鞭久矣。”《国语·鲁 语》上说“薄刑用鞭扑”,所以鞭刑是一种对官员较轻的体罚。《周礼·秋官·条狼氏》:“誓大夫曰,敢不关,鞭五百。”《左传》载卫献公“鞭师曹三百”。时为西周中期的匜(集成 10285)中是施行鞭刑千,同时还要施行墨刑(我宜鞭汝千,汝),后改为鞭千,。 最后执行的是鞭五百,罚三百锊。而西周晚期的散氏盤铭则是“鞭千罚千”。鞭刑的定数, 似乎皆以百数。气盘(盉)、匜、散氏盘都是记录相关誓约的铭文,作为违背誓约而受到的处罚都有鞭刑,并处罚金。正是所谓“鞭作官刑,金作赎刑”。匜铭文显示当时还会有墨刑,《秋官·司约》之下有“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不信者即是违背誓约者,是要被处以墨刑的。 报厥誓曰:“余爯公命,用霸姬,襄余亦改朕辞,则鞭五百、罚五百寽。” 报,复也。五年琱生簋(集成 04292)有“余惠于君氏大璋,报妇氏帛束、璜”。报厥誓就是从誓者气按照上文命誓之辞之样进行发誓,也就是从誓。此从誓的内容,大体上是对命誓的重复,这种不避重复的记叙,正是要强调誓辞的重要性与不可变改性。但具体字词上也并不是对命誓之辞完全的重复,而是省去了“弗”这一形容副词。“余唯自舞”则改成了 “襄余亦改朕辞”。其中“襄”字当如李学勤、董珊等先生所论读为假设连词“倘”,较读其为“曩”为优。曾厥誓曰:“女(汝)某弗爯公命,用霸姬。余唯自舞,则鞭身、传出。”报厥誓曰: “余既曰:‘爯公命’,襄余改朕辞,则出弃。”

  从铭辞看,气盉铭文(气誓曰:“余某弗爯公命,余自舞,则鞭身、笰传出。”报厥誓曰: “余既曰:‘余爯公命’,襄余亦改朕辞,出弃。”对公命,用作宝盘盉,孙子子其万年用。) 是从此处由气盘铭转录的。

  从“女(汝)某”的表述方式可知,这也是命誓之辞。

  曾,当是增加之“增”,这可由“曾厥誓”这一表述得知。西周中期的师簋(集成 04286)铭 : “王呼作册尹册命,曰:更乃祖考司辅,……今余曾乃命。”其中“曾乃命”与“曾厥誓”结构一致。 气盘的“鞭身、传出”即是气盉的“鞭身、笰传出”。学者多认为气盉的“笰传出”“出弃”与散氏盘的“传弃出”三者意义相当。李学勤先生将气盉铭“身”后读,释为“亲”,“笰传” 是为“一种有遮蔽的传车”。裘锡圭先生将笰字释作“并”,读为,传应指四面有屏蔽的传车,“出弃”或“弃出”是驱逐不用的意思。董珊、刘佳佳二先生则以为“传”读为“转”。但刘佳佳将“身笰”连读,意为“身败”,“转出”为“传黜”,为“身败而废弃其职”。董珊以为“笰传出”就是用蔽车之席裹尸弃出。根据铭文文意,此处也是违誓之罚,是确实可行的处罚,应该不是诅咒一类。裘锡圭先生在黄锦前等学者意见基础上将“笰传出”理解为“用 传车放逐违誓之人,是为了尽快将他逐出。用有屏蔽的传车,是为了使他在放逐途中无法与外界接触。散氏盘的‘传弃出’,也应指以传车放逐。”意当近之。

  出,本是与入(内)相对的概念。西周中期的卫鼎(集成 02733)有“用飨王出入使人”, 叔?父卣(集成 05428)有“用飨乃辟軝侯逆复出内使人”,蔡簋(集成 04340)有“出入姜氏 命”。“入”即“内”、“纳”,所以“出”也有外面、放弃、废弃之意。寺公?盘(近出 1009): “子子孙孙永保用之,丕用勿出。”铭中“出”即废弃不用。

  西周时期,宗族是社会组织核心,社会上基本没有游离出宗族的个人,各阶层人等都生活在宗族组织的网络之中,聚族而居,聚族而葬,宗族是个人安身立命的依托。《诗经·小 雅·黄鸟》篇“言旋言归,复我邦族”“言旋言归,复我诸兄”“言旋言归,复我诸父”,反映的是游离出宗族的个人对宗族的怀念 [20]。而所谓“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的宗主又是宗族的利益代表。这种情况后延不绝,如《左传》僖公五年:“宫之奇以其族行。” 僖公二十四年 :“召穆公思周德之不类,故纠合宗族于成周。”襄公二十八年载齐国大夫庆 封“奔吴,吴句余予之朱方,聚其族焉而居之,富于其旧”。在这种社会结构里,即便弃官亡身,也当以宗族的利益为重,《左传》文公十六年公孙寿说:“君无道,吾官近,惧及焉。弃官,则族无所庇。子,身之贰也,姑纾死焉。虽亡子,犹不亡族。”从气盘铭来看,穆公命气将仆驭臣妾等族众转入霸姬名下,这应该是损害了气的利益的,故而引发了这次诉讼。但气最终还是要“爯公命”而行。气与穆公的关系,可能正如裘锡圭先生所推测的那样: “他当是‘公’的一位异姓臣属。古代为臣,要‘策名委质’。乞(按,即气)的立誓,不知与‘策名委质’之制是否有关。”《左传》文公十八年 : “十二月,宋公杀母弟须,及昭公子。 使戴、庄、桓之族,攻武氏于司马子伯之馆。遂出武穆之族。”笔者以为气盘、气盉铭文的 “出弃”即相当于“出武穆之族”的“出族”之意。而这种被驱逐出宗族的结果,势必让其无所凭依,又是气及其族人所难以承受的。类似的例子还见于西周中期前段的师旂鼎(集成02809):“唯三月丁卯,师旂众仆不从王征于方雷。使厥友引以告于伯懋父。在,伯懋父廼罚得、、古三百锊。今弗克厥罚,懋父令曰:宜播,厥不从厥右征。今毋播,其又内于师旂。引以告中史书,旂对厥劾于尊彝。”铭中因为师旂的众仆不听从命令出征,本应该判罚被流放(播),后没有流放,复又“内于师旂”,“播(流放)”与“内(纳)”正构成 “出”与“纳”相当的概念。

  气则誓

  在誓仪过程中的命誓、报誓(从誓)的仪节之后,还有“则誓”的环节。匜、散氏盤、比鼎(集成 02818)铭也是如此。董珊先生以为则誓之“则”已虚化为助词。孙常叙先生不认为“则”为虚词中的连词,认为“则”是谓语“誓”的状语,“则誓”就是照样子在 发誓; 以为: “在争讼判案程序上,‘则誓’是败诉人接受制裁,遵照指定他必须说的誓辞内容照样复述发誓。”[21] 西周中期的询簋(集成 04321)铭 :“王若曰:询,丕显文、武受命,则乃祖奠周邦。”否叔尊(近出 637)铭 :“否叔献彝,疾不已,为母宗彝则备,用遣母霝。”铭中 “则”为动词,其意正如孙常叙先生所解,其本意是照器样或样器进行复制之意,类似于金文中“帅型祖考”的“型”的概念。笔者理解,则誓是将誓辞记录备案的行为。匜铭中, 牧牛以其师讼,被伯扬父斥责为“上犯[22]先誓”,表明这个誓辞是书面语化而可以被稽核的。《秋官·司约》之下有“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凡大约剂,书于宗彝 ;小约剂,书于丹图。” 另如记载盟誓之辞的载书之副也藏于盟府,以备考察、核实。《左传》僖公二十六年曰:“成王劳之,而赐之曰:‘世世子孙,尤相害也’,载在盟府,大师职之。”如气的誓辞正 是镂于盘、盉这些宗彝上的。而将记录下来的誓辞复制于铜器上的行为,正是照器样进行复制之“则”字的本意。在誓仪过程中,“则誓”应该还是先“书于丹图”,其后才将此文本移录,“则”于铜器。匜的“牧牛则誓。乃以告吏、吏曶于会。牧牛辞誓成,罚金。用作旅盉。”也说明“则誓”之后,还有告吏一类的程序,才能“誓成”。

  对公命,用作宝盘盉,孙子子其万年宝用

  气盉铭中的“对”从廾从田,构形特殊,但与气盘铭相对比,知道此字还当是“对”字。

  太保簋(集成 04140)有“用兹彝对命”,句式正与“对公命”同。陈梦家先生以为此对假为述,对令即述命 [23]。白军鹏、董珊等先生以为此处的“对”是记录的意思。笔者深以为然。师旂鼎“引以告中史书,旂对厥劾于尊彝”的情况更接近气盘,誓辞有记录文本,并 则刻于彝器(从记录的角度来看,尊彝也是记录文本的一种)。翏生盨(集成04459)载:“俘金,用作旅盨,用对烈。”趩觯(集成06516)载:“扬王休,对趩蔑历,用作宝尊彝。” “对” 用作记录之意的例子并不鲜见。而鼎(集成 02704)、大盂鼎(集成 02837)铭中多用“对王休”“用对王休”等辞,推测金文中常见的“对扬王休”“对扬天子休”“对扬公休”“对扬” 应该是并列结构,是记录并称扬之意。

  综上,气盘、盉铭的文意是穆公命气将其属仆驭臣妾全部转归霸姬,气开始并没有执行此命,霸姬将气讼至穆公。穆公命气发誓要听从穆公的命令,如果违誓,就处以鞭刑 五百,并罚金五百锊。气据此发了誓,并记录下来。穆公又命气增加誓言,说如果不听从穆公的命令,如有违誓,就处以鞭刑,并逐出宗族。气据此再次发誓,并记录下来。为记录穆公的命令,作了这二件盘、盉,子孙们要长久的存用下去。

  由此可知,西周时期的誓仪一般分为三个仪程。

  首先是命誓。一般是裁判者主持,发布誓辞内容,明确需遵守的事项,及违誓的处罚。命誓又称使誓,如比鼎(集成 02818)、五祀卫鼎(集成 02832),又称俾誓,如散氏盘(集 成 10176)。

  接着是报誓。发誓者根据命誓内容重复说出誓辞,一般需将命誓之辞中的第二人称换作主格第一人称。报誓的内容与命誓可以不必完全相同。报誓的程序首见于气盘、气盉。

  最后是则誓。即发誓者确认并记录其誓辞,以备以后稽核。比鼎、散氏盘、匜诸器皆记载有此程式。则誓程式之后,或有告史的程序,即在史官备案,类似于藏载书之副于盟府者。如此,誓成。

  另外,此盘、盉二器的器主是谁,还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器主,一是器物所反映的事件的主角,二是器物的实际持有者。对盉铭的研究,论者多以气(或释为乞)是器主, 笔者以为将“气”认定为是此次诉讼与誓仪的主要当事者显然是没问题的,又鉴于盉铭没有 出现霸姬之名,考虑到配套关系,故笔者也以“气盘”“气盉”名之。但从铭文内容,特别是首句“霸姬以气讼于穆公”与最后“对公命,用作宝盘盉,孙子子其万年宝用”来看,其 实霸姬才是这套盘盉的器主。而这套盘盉出土于大河口霸仲之墓,也说明霸姬才是其所有者。盘、盉铭所记录的是气的誓辞,对霸姬而言,则是其用于检校气的行为的凭据。

  附记:此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考古发现与综合研究”(项 目批准号:17ZDA218)成果。

  注释:

  [1]山西省考古研究所、襄汾市文物局、翼城县文物旅游局联合考古队等:《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号墓发掘》,《考古学报》2018年第2期。

  [2]李学勤:《试释翼城大河口鸟形盉铭文》,《文博》2011年第4期。

  [3]裘锡圭:《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出土鸟形盉铭文解释》,《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3期。

  [4]王沛:《西周的“井”与“誓”—以兮甲盘和鸟形盉铭文为主的研究》,《当代法学》2012年第5期。

  [5]董珊:《翼城大河口誓盉铭文的理解》,载于陕西省考古研究院、上海博物馆编《两周封国论衡》,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6]龚军:《翼城大河口墓地出土鸟形盉铭文与西周法律》,《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4年第5期。

  [7]刘佳佳:《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鸟形盉铭文试释》,《考古与文物》2016年第1期。

  [8]胡宁:《从大河口鸟形盉铭文看先秦誓命规程》,《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1期。

  [9]邓佩玲:《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考释》,《古文字研究》第29辑,中华书局,2012年。

  [10][日]林巳奈夫:《殷周时代青铜器の研究—殷周青铜器综览一》,吉川弘文馆,1984年,第369页盘50。

  [11]锺柏生、陈昭容、黄铭崇、袁国华编《新收殷周青铜器铭文暨器影汇编》,艺文印书馆,2006年,第1555号。

  [12]容庚:《宝蕴楼彝器图录》,民国十八年(1929年)影印本第79。

  [13]同[11],第64号。

  [14]同[10],第363页盘49。

  [15]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所编《西安文物精华·青铜器》,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5年,第92号。

  [16]“集成”指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中华书局,1984-1994年。下同。

  [17]李学勤:《穆公簋盖在青铜器分期上的意义》,《文博》1984年第2期。

  [18]“近出”指刘雨、卢岩:《近出殷周金文集录》,中华书局,2002年。下同。

  [19]诸说见于周法高主编《金文诂林》卷五上,香港中文大学,第3153-3156页。

  [20]王青:《说“收族”—兼论周代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特色》,《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21]孙常叙:《则、法度量则、则誓三事试解》,《古文字研究》第七辑,中华书局,1982年。

  [22]此从董珊先生释,见[5]。

  [23]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中华书局,2004年,第83页。

  图文来源:《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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