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侵犯司机 无知不能无畏

时间:2019-12-02  点击:
手机版

  作者卞广春系中国知名财经评论员

  当个人与公交司机产生矛盾时,应当首先控制自己的情绪,否则,因小失大,既可能危害一些无辜的乘客,自己也会因危害公共安全而受到惩罚。

  据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官方微博消息,1月12日15时许,当地乘客张某搭乘17路公交车至邵阳市宝庆中路段,因本人未及时下车错过站点,张某要求司机中途停车遭拒,遂取出随身携带的保温杯,将杯中热水泼洒在司机手上,致司机手部烫伤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绿化带,车上一名乘客眼部撞伤。

  

  近年来,公交司机被乘客辱骂、拉拽、殴打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导致车辆失控等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重庆市万州区22路公交车坠江悲剧,便是惨痛的教训。事故查明,乘客刘某因坐过站,与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冉某,司机冉某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导致车辆失控。

  以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故为界,往前推至2016年以来,类似因乘客和公交车司机冲突而引发的事故,公开报道的就有10余起,涉事乘客大多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这事实上说明,依法惩罚侵犯公交司机的行为,在司法界并没有太多的争议。

  

  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故后,司法机关对侵犯公交司机行为的态度十分坚决。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在2018年11月29日公安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公安机关将严密防范、坚决打击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严防再次发生袭击公交车司机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出案事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对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近期,辽宁省沈阳市一法院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3名被告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1月9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对2018年12月27日涉嫌殴打30路公交车司机的犯罪嫌疑人陈某逮捕。这都反映司法部门已经对侵犯公交司机行为实施了“零容忍”。

  在这样的情况下,乘客张某仍然毫无顾忌地伤害公交司机,不是无知是什么?但无知不能无畏。这一案例再次警示人们:因为种种原因,当个人与公交司机产生矛盾时,应当首先控制自己的情绪,而不是要求司机听从自己的安排。否则,因小失大,既可能危害一些无辜的乘客,自己也会因危害公共安全而受到惩罚。

本文标签: 广场舞蒙古之花 广场舞16

上一篇:【大音量广场舞音箱,广场舞爱好者必备】
下一篇:法媒:中国广场舞大妈正吸引商界关注

街舞资讯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