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鼓励通过手机支付公租房租金 不得增加保障对象管理

时间:2019-12-1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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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9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我省将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水平。今后,保障对象的满意度将成为公租房运营管理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运营管理服务也不得增加保障对象支出。

  绩效管理以保障对象满意度为重点

  《意见》明确,公租房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必须坚持政府主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公租房产权单位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代管、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运营管理。我省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企业或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管理服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公租房运营管理实施绩效管理,以保障对象的满意度为重点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定期评价和实施动态管理,评价结果作为经费结算和再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今后,公租房运营管理将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

  推进商业便民利民服务向公租房延伸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公租房地处偏僻,且配套设施不足。为此,《意见》提出,除了要确保公租房小区水、电、气、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功能完善、运转正常,公租房小区还应逐步完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商业便民利民服务等向公租房小区延伸。

  同时,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委托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确定运营管理内容,实行动态调整,并在委托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对不属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或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鼓励多种方式方便群众缴纳租金

  承接主体应根据公租房运营管理的需求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原则上集中连片的公租房小区每500户不少于1人,分散布置的公租房每300户不少于1人。鼓励承接主体技术创新,通过网络移动支付、银行代扣代缴等方式,方便群众缴纳租金,着力提高租金收缴率。

  对转借、转租以及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损毁、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擅自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和结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在公租房居住;占有公共部位、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有安全隐患……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承接主体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住房保障、公安等部门报告。

  运营管理服务不得增加保障对象支出

  《意见》要求,各地的公租房腾退后,原则上承接主体应在15日内完成维修养护,达到重新配租的条件。承接主体在接到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申请后,应第一时间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在24小时内安排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养护。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指导,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此外,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不得增加住房保障对象费用支出,切实增强保障对象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晨报记者 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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