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红牛之争迎来第一案判决

时间:2019-12-1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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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题:中国红牛37.53亿天价索赔一审被驳

  中泰红牛之争迎来第一案判决

  

  法治周末记者 郝若希

  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饮料公司)提起的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未支持红牛饮料公司享有红牛系列商标所有权的主张,并驳回了红牛饮料公司向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天丝)索赔广告宣传费37.53亿元的诉讼请求。

  泰国天丝与中国红牛在纠葛多年后有了最新进展。

  受访专家表示,本案的裁决是否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已经存在或者将来发生的本案两方关于商标归属的行政评审程序或商标诉讼,目前不能过于武断地下结论。在商标实际经营人的付出“似乎”和权利归属不匹配、经营者要求进一步增加自己和特定商标“黏性”的大背景下,中泰红牛系列诉讼结果尤其引人关注。

  商标权属及广告分担

  2018年8月,红牛饮料公司将泰国天丝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17个“红牛系列商标”是其资产,如不能对此予以确认,则确认由红牛饮料公司和泰国天丝共有。公开的长达47页的判决书显示,红牛饮料公司提出了多项事实和理由以佐证“红牛系列商标”属于其资产的组成部分。

  红牛饮料公司诉称,泰国天丝与红牛饮料公司于1995年、1998年签订的合资合同中约定“红牛系列商标”属于红牛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对其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泰国天丝在中国注册了“Red Bull”商标,红牛饮料公司则申请注册了“紅牛”作为中文商标,之后为了进一步推广修改为简体的“红牛”。

  此外,红牛饮料公司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约120个防御性的红牛系列商标关联商标,为保护红牛品牌所支出的打假维权费已经累计达到1.83亿元。中国红牛对红牛品牌投入广告宣传费用达到123.29亿元,对于这笔巨大的成本支出,红牛饮料公司认为泰国天丝应承担其中37.53亿元的广告费用。

  红牛饮料公司表示,在长达二十余年的时间里,红牛饮料公司及相关企业为“红牛系列商标”在中国的设计、获准注册、发展及不断增值作出了持续、决定性和实质性的贡献,理应享有“红牛系列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泰国天丝辩称,在1995年、1998年签订的合资合同中有关条款的含义是泰国天丝向红牛饮料公司提供商标适用许可,而非转让商标所有权。泰国天丝是红牛饮料的开创者,先后在泰国、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申请注册了“红牛系列商标”,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红牛饮料公司经授权许可取得泰国天丝名下“红牛系列商标”的使用权,为取得消费者的认可,占领市场,获取竞争优势,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市场宣传。但是,商誉依附于商标存在,而商标的所有权一般仅为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涉案“红牛系列商标”归属于泰国天丝所有,红牛饮料公司并不因对商标进行了广告宣传而当然取得商标的所有权。

  对于红牛饮料公司的巨额索赔,法院认为,红牛饮料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与泰国天丝就“红牛系列商标”广告宣传费用的分担进行过约定,也无证据证明涉案广告宣传行为是基于泰国天丝的要求所致,同时泰国天丝也未因红牛饮料公司通过宣传而额外获得除商标许可费用之外的其他商业利益。因此,法院不支持红牛饮料公司要求泰国天丝承担相应费用的请求。

  双方仍各执一词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泰国天丝以“大获全胜”来评价这一判决,并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经于2016年到期,到期后,红牛饮料公司仍然在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生产、销售红牛产品,造成对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泰国天丝已经分别针对上述侵权主体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红牛饮料公司发布声明称,自己是“红牛系列商标”在中国市场从零价值至数百亿元市值的唯一投入方和贡献者,公司的核心诉求是请求法院确认红牛饮料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即有权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并享有其上所附收益等合法权益,而非请求法院确认红牛饮料公司为登记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人。

  中国红牛方面认为,一审判决仅围绕其是否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商标所有权进行审查和裁判,偏离了基本诉求,而判决结果是对“红牛系列商标”登记在泰国天丝名下这一法律状态进行了再次确认。对此,中国红牛方面表示坚决不予认可,并将提起上诉。

  回顾本案,中国红牛实际是以商标被许可人对商标影响力积累的贡献程度,来挑战一系列已注册核准在许可人名下商标的权利状态和最终归属。

  对于中国红牛这一“突破性”的诉请,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斌寅表示,法院秉持商标、专利等工业知识产权最为基本的原则,包括权利归属以注册登记状态为准、不以民事判决代替仅能由商标行政诉讼回答的“注册权利人是否对商标没有权利”等问题,法院的一审判决,事实上是维护巩固了既有的商标秩序,即不因使用人的贡献而赋予他们挑战权利人的可能,否则一旦成为先例,境外品牌的国内归属将会遭受巨大的冲击和权利的不确定。

  不过,“本案的裁决是否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已经存在或者将来发生的本案两方关于商标归属的行政评审程序或商标诉讼,目前不能过于武断地下结论”。陈斌寅认为,原告申请注册的“红牛”商标是否会因此必然无效,仍然需要考虑个案中的具体材料,不能以本案结果简单划上等号。

  多年商标拉锯战

  中国红牛和泰国天丝已经经历的商标拉锯战已经持续了3年时间,上述“红牛系列商标”一案只是中泰红牛众多诉讼中的一个案件。据不完全统计,双方目前围绕合资期限、商标、股权、破产清算等诉讼有20多起。

  中泰红牛之间的纠葛还要从24年前说起。

  1995年11月,泰国红牛创始人许书标为开拓中国市场,与现红牛饮料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彬达成合作,在深圳设立了红牛饮料公司,约定中国红牛经营期限50年。根据当初双方的合作内容,泰国红牛提供品牌授权及原料供应,严彬负责在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

  不过,中国红牛设立之初,恰逢1995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颁布实施,因新颁布政策要求,营业期限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暂只能记载为20年。

  1998年9月,中国红牛在北京重新注册,期限仍登记为20年。2002年,前述外商投资限制被取消。但中国红牛未立刻重新办理营业期限登记手续,只待2018年公司营业期限正式届满时再落实延期登记手续。

  但这份未及时办理的手续,成了此后红牛功能饮料商标授权“20年”还是“50年”之争的导火索。

  2012年,许书标去世后,由许书标的儿子许馨雄接任泰国天丝的掌门人,双方的友好合作出现了裂痕。泰国天丝方面坚称,品牌授权已于2016年年底到期,并以商标注册到期为由,拒绝延期经营。与此同时,作为被授权方,中国红牛坚称双方签订的授权期限为50年。

  2015年,双方的矛盾逐步爆发,矛盾加剧,泰国天丝更是以中国红牛侵害商标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目前,“红牛”商标之争结果仍无定论。二者之间纷争迎来的第一起判决也因中国红牛方面将上诉而变得不确定。

  对于此次“红牛系列案”和其他相关案件爆发,陈斌寅分析说,原因在于商标实际经营人的付出“似乎”和权利归属不匹配,这不仅在境外引进商标中可能出现,在境内商标许可经营、特许经营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某个付出特别巨大、经营特别成功的经营者要求进一步增加自己和特定商标的“黏性”,即从一个使用人的身份变为权利人的身份。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还是要坚持商业盈利范畴的事就在商言商,权利归属相关的部分就必须依法办事。如果确实需要混同两者,即权利归属与商业经营业绩挂钩,那么事先的明确约定,对于合作一方是不得不考虑的事情。当然,约定业绩达标后对方必须转让或共享商标,在实际操作层面需要进一步探讨。”陈斌寅说。

  责编:马蓉蓉

本文标签: 街舞资讯 街舞表演 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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