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今日18:00时前,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必须主

时间:2020-02-1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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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结合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依法处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违规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和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和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不及时遵守上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人员,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的,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者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拒绝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法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止2月9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高危重点人员,特别是由湖北省(除武汉外)来我市的、由武汉来我市的、我市前往湖北省返回的、经由湖北省停留后入境我市的、与上述四类人员密切接触的,必须立即主动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贪污、挪用、侵占救灾物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严从快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

  通辽市公安局

  通辽市司法局

  2020年2月8日

  综合整理|通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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