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疫情,我们到底缺失了什么?

时间:2020-02-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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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作者朱新开向察网的独家投稿】

  最近,我一直在进行自我隔离,并非在疫区,也非去过疫区,只是听了钟南山的话,加之没有工作任务在身,所以,就选择尽量不给社会添麻烦。

  

  目前,我的对外联系主要是通过“朋友圈”,并得知:一位好友的单位派出首批15人医疗队去往湖北,一位好友的公司捐款2000万作为抗击肺炎专项基金,一位好友的公司为武汉医护人员免费提供住所,一位好友以自己的方式参与相关公益活动。

  

  至于比好友关系更近的,我的小妹在防疫部门工作,从大年二十九就开始坚守一线;我的外甥在卫生机构工作,刚入职三个月便遇到疫情,也坚守一线并加班至今。

  

  由此及彼,我相信有更多人在不同岗位或以不同方式,在为防治疫情做着贡献,于此,向他们表示无尽的感谢!

  毋庸置疑,我们绝对不缺乏爱心与责任感,这在17年前的抗击非典行动中已有充分体现,当时我在北京一家媒体工作,亲身经历并见证了诸多感人的场景与事迹,此时此刻,则职业病般地将两次疫情进行比较与反思。

  还是回到朋友圈,先看一个不该是段子的段子——

  

  抛开纯医学问题,仅从外在规模及传播形式,包括“非典型性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命名等来看,这两次疫情有着惊人的相似点,事实上,人类历史上的疫情均有相似点,也积累了诸多防治疫病的经验,包括中医方面。也就是说,我们不缺乏历史经验。

  当然,现代社会有着自身特点,比如人口聚集的频度与密度、流动的速度与范围等更大,必然地造成疫病易传播的客观因素,以及一旦传播便会呈爆发状态的特点,也就必然地对医疗卫生防疫系统的反应提出更高要求,尤其政府部门的统筹安排愈加至关重要。

  其实,在2003年非典期间的5月9日,国务院便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也就是说,我们不缺乏应急经验,也不缺乏法律依据。

  

  那么,我们到底缺失了什么?

  从《应急条例》而言,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四章是“应急处理”,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均为政府主管部门及专业组织机构的专业范畴。

  只说与普通人息息相关的第三章,即“报告与信息发布”,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了“应当在2小时内”的逐级报告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诸如此类,不可谓不明确。

  至于涉及“信息发布制度”的是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仅从语言逻辑角度看其中的关键词,即该如何理顺“必要时”与“应当及时、准确、全面”的逻辑关系?比如“必要时”和“及时”该如何把握?“及时”与“准确、全面”又该如何平衡?显然,这肯定不如“应当在2小时内”明确有力,尤其是排他性。

  

  事实上,各地包括武汉对应急措施中的“信息发布制度”执行得不尽相同,而且此次又出现医护人员集体感染情况,虽然不可能完全避免(再次感谢他们),但是,其中是否有报告及通报不及时或不重视的因素?进一步而言,相关法律、规章等是否存有表述模糊乃至冲突的情况,从而造成执行尺度过大的结果?

  从医护人员集体感染,再看普通人面对疫情,唯一能做的就是尽量避开传染源,尤其任何灾害性事件必然是以防为主,包括看似无妄之灾的地震、洪水、火山等。具体到上次的非典,以及这次的冠状病毒,最好的乃至是唯一的防治措施仍是——隔离,包括佩戴口罩!那么,信息发布的“及时”就尤为关键了。

  

  当然且毋庸置疑,“信息发布”与“社会恐慌”也有着直接关联,“社会恐慌”则会直接影响“经济活动”,而“经济”又直接涉及“政绩”……显而易见,我若是一名签字者,在一些疫情确实能够通过内部管控予以扑灭,以及法律、规章等存有一定灵活性的情况下,势必会“趋利避害”选择进行内部管控。由此,疫情已不再仅是纯医学问题,而直接涉及法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乃至政治学了。

  进一步从“讲政治”而言,必然会率先想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那么,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该如何选择?答案非常明确且只有一个,即:必须选择“社会效益”!

  具体到此次疫情,综合上文所述进行小结如下:

  1、在现代社会,人口聚集的频度与密度、流动的速度与范围等更大,必然地造成疫病易传播的客观因素,以及一旦传播便会呈爆发状态的特点。

  2、普通人面对疫情,唯一能做的就是尽量避开传染源;最好的乃至是唯一的防治措施便是——隔离,包括佩戴口罩。那么,信息发布的“及时”就尤为关键了。

  3、在《应急条例》规定的“及时”与“准确、全面”发生冲突时,显然“及时”更能体现出“社会效益”,因为现代人对知情权更加敏感乃至苛刻,在“不准确、全面但及时”与“准确、全面但不及时”之间,势必会选择前者,何况现代信息传播工具如此发达,已经能够对“不准确、全面”做到及时修订或补充,而事实屡屡证明,“社会恐慌”的主因是信息不透明,信息不透明的主因则是公布不及时。否则,尤其——尤其——尤其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首先受损的必然是公信力,这显然是基于“社会效益”之上的最大政治!

  道理早已是显而易见,关键就在于——如何才能有效地避免仅停留在口号上?

  毋庸置疑,唯一的办法就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比如,是否可以像上文提及的“应当在2小时内”那样予以明确量化?是否可以像PM2.5值列入天气预报那样予以定期公布?进而,尽量压缩人为因素尤其是所谓“趋利避害”的空间,以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及政府公信力。

  对此,至少我很有信心,因为若说调动一切资源解决问题的能力,中国肯定排在世界首位。

  其实,最难改变的是人性深处的某些东西,比如:一方面,会对患者及疫区表现出极大的爱心;另一方面,却会对所谓的“疑似人群”表现出冷漠乃至歧视。

  

  至于人们的这种反应,无疑也是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若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似乎也无可厚非。

  但是,从社会进步的角度而言,非常需要对此予以正确引导,其前提则是必须要予以直面与反思,这次媒体尤其是官媒显然没有缺位,不仅开诚布公地指出了问题,并且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态度。对此,必须要点赞!

  

  除此之外,在人们因神经紧绷导致群体疏离的情况下,还需大力倡导革命乐观与浪漫主义精神,尤其不能缺失幽默感,并以调侃瘟神的方式进行心理调适,进而为社会舒压。

  最后,重温毛泽东同志的《七律二首·送瘟神》,以表达共同的心愿:

  其一绿水青山枉自多,华佗无奈小虫何!千村薜荔人遗矢,万户萧疏鬼唱歌。坐地日行八万里,巡天遥看一千河。牛郎欲问瘟神事,一样悲欢逐逝波。

  

  其二春风杨柳万千条,六亿神州尽舜尧。红雨随心翻作浪,青山着意化为桥。天连五岭银锄落,地动三河铁臂摇。借问瘟君欲何往,纸船明烛照天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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