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新冠肺炎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时间:2020-02-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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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新冠肺炎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现对拒不执行指挥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和拒不配合防控人员统一管理的违法行为处置措施通告如下。

  一、对拒不执行隔离观察要求人员的处置措施

  1.街道社区负责做好居家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三类隔离人员”的识别分类和信息登记工作,进城道口疫情防控组要及时将进城人员信息通报街道社区。

  2.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在隔离期间私自外出的,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警告。无视警告再次外出的,由街道社区牵头负责,联合公安机关在其家门张贴封条。对擅自撕毁封条强行外出的,由街道社区负责将其移送至集中隔离点进行管控,并保留法律追溯权利,拒不服从移送的,公安机关安排警力协助移送。隔离期满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处罚。

  3.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在隔离期间私自外出的,一经发现,由医疗防控组负责将其移送至集中隔离点进行管控,并保留法律追溯权利,拒不服从移送的,公安机关安排警力协助移送。按程序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对拒不配合检查登记要求人员的处置措施

  1.鄂尔多斯市以外和市内重点疫情区返回康巴什区的人员,未经街道社区登记不得进入小区,已经入住小区但未进行登记的人员必须立即进行补充登记,对电话不通、告知无应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入户检查,对无人居住的房屋,由公安机关张贴封条进行临时封闭,擅自解封进入房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处罚。

  2.对不配合工作人员询问登记、不如实报告情况、拒绝执行相关监测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明确告知其违法后果,并进行登记备案;对威胁、辱骂、殴打防控人员,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防控人员如遇上述情况,要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便于公安机关快速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康巴什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3日

  编辑:项民宇

  审核:马东

  来源:康巴什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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