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新型肺炎下给中小企业的十个法律建议

时间:2020-02-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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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疫情下,企业能解除肺炎相关者的劳动关系吗?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劳务派遣劳资关系同等适用。

  2. 虽然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禁止适用该法第三十九条之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若员工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形,企业可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二

  疫情期间,假期与工作时间是如何认定的?

  1.1月31日和2月1日(以下简称“延长假期”)属于国家规定的增加假期,但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对于延长假期,虽然没有明文强制企业必须遵守,但其目的在于“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据此,我们建议企业遵照执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处罚甚至其他责任。

  2.针对各个地方政府规定的2月3日起的不同延迟复工期限(以下简称“延迟复工期”),虽然各地通知中没有明确不遵照执行是否有相应处罚或者后果,但出于疫情防控以及企业用工的合规考量,我们建议如果不是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企业,在无特殊情况时,应遵照执行,避免将企业自身和员工暴露在严重的疫情中,扩大经济与法律风险。因地方政策差异,对于尚没有规定迟延复工的地方,如需要,我们认为企业可以视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三

  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患者隔离期间工资待遇怎么算?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 2月3日之后的延迟复工期间的员工工资薪酬,企业应当支付。但延迟复工期间员工照常上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是按工作日正常支付薪资?还是应安排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各地尚没有统一标准,多数省份没有明确延迟复工期的性质和工资支付标准,仍需等待各地细则和解释出台。如上海人社局回复,“延迟复工期”也属于“休息日”,参照延长假期的要求的执行,应安排补休或者支付不低于2倍的薪酬;而北京市人社局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表示,“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3.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根据各地的规定,应当视为员工正常工作、支付全额工资;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其医疗期内享受医疗期待遇,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此处“医疗期”系指隔离治疗解除后,员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要继续治疗的期间)。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不得因未提供劳动而克扣薪资,或者擅自适用“病假工资”标准。

  四

  疫情下,企业可擅自提前复工吗?提前复工有何法律后果?

  不可以,各企业务必谨慎。

  各地政府通知均要求,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的企业,其他企业均不得提前复工。如果未经批准提前复工要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若企业提前复工行为引发群体性疫情爆发,或者被认定为“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可能承担较为严重的行政、刑事法律后果。

  五

  疫情下,企业复工后能裁员吗?

  肺炎疫情下,如果企业经营确实困难,可以依法裁员。裁员是集中解除劳工合同,与个别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不同。若用人单位确需裁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严格裁员条件,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进行裁员,合理支付被裁员工经济补偿金等。

  因本次疫情造成的生产经营困难,如“延迟复工期”后企业仍然无法正常复工的,应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停工、停业、停课”情形。我们建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六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确诊感染新型冠状肺炎是工伤吗?

  除医护人员在预防和救治中被感染的应该属于工伤,对于一般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事故认定中的事故通常是指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例如意外伤害等,通常不包含疾病,对于疾病类通常只有在满足职业病目录范围内的才会被认定为工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目前并不属于职业病范围。

  七

  关于有关地方政府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人员先自行隔离14天,如何理解及执行?

  目前对“自行隔离”尚没有明确规定,但在上述“自我隔离期”,企业应当落实隔离要求;就薪资安排,建议在与相关员工协商后,安排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休带薪年假,并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如果无法实现在家办公或者无剩余年休假的,可参照各地停工待岗有关的待遇规定执行。

  八

  因疫情导致的交通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时按期返岗复工员工,如何处理?

  首先,如当地人社部门有相关明文政策的,建议企业参照执行;如果当地人社部门没有明确通知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年休假,或者与员工协商后,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但以上情形下,员工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标准支付生活费;待当地人社部门有明确通知后,企业应及时更正。

  此外,对待该种情况,企业不应直接按旷工处理,但可以要求员工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若员工拒绝提供且未说明任何理由的,企业可以考虑根据制度给予劳动纪律处分,但不建议直接给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九

  劳动者确诊肺炎或疑似确诊,企业需要支付医疗费用吗?

  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及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确诊感染后,进入医疗期,享病假工资。

  根据重庆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医保发[2020]5号)规定,对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于疑似患者未参保的,在疫情流行期间实行“即参即享”。所以,企业不需要垫付或支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的医疗费。

  十

  企业有何自救措施?

  除妥善安排企业各项事务最大程度降低运营成本外,建议各企业密切关注政府减税减费等优惠政策,满足条件者申请稳定岗位补贴,缓解经营困难。

  面对疫情,众多学者和专家在呼吁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税收、租金、社保等方面的减免、退还或补贴等政策支持,预计国家和地方政府会适时推出相关政策,中小企业应密切关注,及时向政府主管机关提出减免优惠申请,以缓解经营困难。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在满足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这两个条件时,可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稳定岗位补贴。

  在劳动人事关系处理中,除了应严格遵守延迟复工决定外,还应充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纠纷。

  疫情当前,员工更应与企业共克时艰,同舟共济。因此,我们尤其建议企业与员工就政策理解执行等问题进行及时交流和沟通,尤其对于当地主管部门尚未出台明确政策要求的情形,与员工进行必要协商,获得员工的理解与同意,以共同面对本次疫情。

  作者 :眷诚法务 秦怡

  主编 :眷诚法务 李晶

  图片 :网络

  排版 :眷诚法务 杨雨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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