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建议

时间:2020-02-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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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自出现以来牵动着全社会的神经。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可以预见的是,新冠肺炎疫情将对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产生较大影响。人民法院长期以来不断致力于依法加强民营企业保护,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疫情背景下,本文聚焦于

  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建议

  供参考借鉴,共克时艰。

  新冠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面临的困境

  公开数据显示,民营经济贡献了中国经济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还有90%以上的企业数量。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突出的地位和作用。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民营企业通过踊跃捐款捐物、加班开工生产、严守政策规定等各种方式,以实际行动彰显了民营企业的责任担当和家国情怀。但与此同时,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蔓延,也使民营企业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防控疫情需要避免人口大规模流动和聚集,延期复工、封闭隔离,部分民营企业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要素闲置、物流人流梗阻、资金供给紧张。

  本文认为,新冠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面临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外经营中的合同履行风险;二是内部治理中的公司退出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困境的法律分析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亦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法律层面应对当下民营企业面临的困境,首先要准确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上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简言之,要分析新冠肺炎疫情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之间的关系。

  (一)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来讲,不可抗力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可作为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实践中,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有大有小,有暂时的也有长期的,并非可一概主张解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是作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情势变更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新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可构成不可抗力

  从目前来看,多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冠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的爆发超出各方预期,对个体来讲具有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特性,参考“非典”疫情期间的司法实践,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可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在自身义务之履行与疫情具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

  (三)新冠肺炎疫情能否适用情势变更需要个案判断

  新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可构成不可抗力,但在当事人个案中无法主张不可抗力抗辩的情况下,具有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性。从构成要件上讲,情势变更明确要求基础条件的变化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如果个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虽不至于无法履行,但履行会导致结果明显不公,则当事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抗辩。当然,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有一个渐变的过程,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在是否具有可预见性上具有区别,对于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标的,更要在个案中慎重判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符合合同履行结果显示公平等构成要件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条款,亦可诉诸法律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从而实现更公平的利益分配与风险负担。

  三新冠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合同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载体”,任何商事交易都离不开合同。在此,我们以民营企业经营中几类典型合同履行为例,试做简述说明。

  一是融资借贷类合同。

  涉及民营企业的融资借贷类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含企业间借贷、P2P网络借贷)、小额贷款合同、典当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股权性融资的对赌协议等形式。鉴于该类合同的主要义务为“金钱给付”,新冠肺炎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金钱给付”之间无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通说认为,该类合同无法主张不可抗力之抗辩。当然,无法否认的是,新冠肺炎疫情会对企业资金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此,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明确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的,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我们认为,民营企业可依据上述政策要求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协商工作,降低违约风险。同时,尽管上述规定无法作为诉讼中的免责抗辩,但可以作为申请人民法院对违约责任予以酌减的影响因素之一。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个案情况不同,融资借贷类合同符合情势变更要件的,企业亦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部分股权性融资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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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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