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背景下相关法律问题的九问九答丨法律池

时间:2020-02-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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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新冠肺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存在争议,但可以主张属于不可抗力。

  【依据】:

  1.《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判例一:“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相关行业响应政府停止营业,根据公平原则应减免租金。

  基于我国在2003年春夏季节发生“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而且当时娱乐行业响应政府部门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业也是公知的事实,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上诉人提出其停业3个月的租金应免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诉人所欠租金中应扣除3个月的租金。【案例案号:(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

  判例二:“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停止经营的应酌情减免租金。

  遇“非典”疫情防治,翊宇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免除翊宇公司的责任,同时对这一期间的租金及空调使用费,由于翊宇公司停止经营,应酌情减免。【案例案号:(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号】

  判例三:非典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免除承租人的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案承租人刚经营酒店不久,2018年4月酒店抗击“非典”关门歇业,歇业5个月,2014年5月许,酒店逢门前榆黄路拓宽改造,又歇业5个月,“非典”、榆黄路拓宽改造均是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期间承租人没有经营收入,依法应免除承租人10个月租金11÷12×10≈91667元。 【案例案号:(2018)晋04民终2272号】

  

  【二问】:对于疫情所导致合同履行问题,当事人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答】:

  1.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因疫情导致合同一方无法继续履行的,对于违约一方,可要求,减免相应责任义务,例如承租方,可以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

  【依据】:

  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九)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2020〕52号(一)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减免或缓交房租的方式,支持在孵创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三问】:疫情对于诉讼时效等诉讼权利有哪些影响?

  【答】:

  1.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2.可以延期提供证据;

  3.诉讼时效中止;

  4.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

  【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2.《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3.《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5.《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四问】:疫情影响下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

  1.因疫情推迟复工的时间,属于休息日,单位不得要求上班,上班的,企业可安排补休或按工资200%支付;

  2.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即,按照实际上班天数/21.75天比例按劳动合同标准计算薪酬;

  3.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一般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

  4.对于因感染肺炎被隔离的员工,隔离期内,企业应按照正常上班天数支付合同工资。解除隔离后,员工未复工的按照医疗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5.可暂缓支付农民工工资。

  【依据】:

  1.《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2.《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一、“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4.《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二、“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5.《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四、“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6.《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7.《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8.《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五问】:疫情背景下,什么情况下感染肺炎构成工伤?

  【答】:因预防和救治肺炎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除此外不认定为工伤。

  【依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问】:疫情影响下,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问题。

  【答】:

  1.员工社保仍应予以缴纳,但可予以在疫情结束后补办;

  2.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按照2019年度标准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3.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可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依据】:

  1.《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十八)“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2.《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十九)“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3.《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十七)“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七问】:疫情背景下,企业如何复工?

  【答】:

  1.注意疫情防护措施的到位;

  2.有条件的尽量安排远程办公和线上办公;

  3.灵活调整上班时间,错开高峰期;

  4.无法复工的,优先安排年休假;

  5.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

  【依据】:

  1.《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2.《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3.《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4.《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二十二)“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八问】:疫情背景下,企业贷款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1.银行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2.贷款利率降低;

  3.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

  4.贷款审限缩短。

  【依据】:

  1.《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二)“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要加快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予以优先支持。”

  2.《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十四)“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个基点,鼓励其他在沪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3.《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十五)“加大对流动资金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

  4.《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十六)“加强融资担保支持。进一步发挥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确保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

  

  【九问】:疫情导致土地未及时开发的影响?

  【答】:因疫情导致土地使用权未及时开发的,政府无权作出征收行为。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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