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价格法被罚

时间:2020-02-1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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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发改委发布朝发改价检处[2017]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未按法规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据了解,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1)2015年2月11日销售三全简装汤圆500g,标价4.9 元/袋,实收6.6元/袋,售出2袋多收3.4元,双方已协商解决;(2)2015年9月13日销售/除臭鞋垫505,标价7.9元/双,实收9.9元/双,售出2双多收4元;(3)2016 年1月16日销售蒙牛百利包核桃奶,规格200ml/袋,标价 1.65元/袋,实收2.1元/袋,每袋多收0.45元,销售47袋,多收21.15元(举报人购买16袋多收7.2元已退款);(4)2016年1月26日销售南孚五号碱性电池,规格6粒/包,标价11.9元/包,实收12.9元/包,售出30包,多收30元(举报人购买1包多收1元已退款);(5)2016年5月4日销售FP桃子,标价10.5元/500g,实收12. 8元/500g,每500g多收2.3元,售出8010g,多收36.85元(举报人购买2376g多收10.93元已退款)。以上共计多收价款95.4元(其中已退款22.53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 1223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四)项、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6】9号)第十 六条第一款以及对应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董基准表》 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发改委决定没收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违法所得72.87元,罚款3000元。

  (责任编辑:段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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