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叶斌:萧山高某销售7万只伪劣“飘安”口罩

时间:2020-02-1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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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肺炎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医用口罩涉嫌什么犯罪?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口罩7万余只,销售额达10万余元情节严重吗?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3日,杭州萧山高某携带1400余只“飘安”品牌一次性医用口罩,主动投案自首,称其通过微信由上家代其发货,销售疑似假冒“飘安”伪劣口罩7万余只,销售额达10万余元。同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萧山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

  【叶斌律师评析】

  肺炎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医用口罩涉嫌什么犯罪?

  口罩一般分为普通纱布口罩、医用口罩、防护口罩。普通纱布口罩属于纺织类,一般为民用,可以阻隔较大的颗粒物;防护口罩一般具有防尘、防烟、防雾等功能,销售伪劣普通纱布口罩、防护口罩构成犯罪,罪名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医用口罩,具有抵御液体、过滤颗粒物和细菌的效用,是一种医疗防护用纺织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关于加强医用口罩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医用口罩按照产品标准不同,可分为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普通医用口罩三种类型,一次性口罩属于第II类医疗器械。

  本案中,“飘安”口罩属于一次性医用口罩,属于国家第II类医疗器械,销售伪劣的“飘安”口罩,构成犯罪的,罪名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口罩7万余只,销售额达10万余元情节严重吗?

  销售伪劣“飘安”一次性医用口罩,不具有防护肺炎的功能,可能导致没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感染该病毒,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按《刑法》第145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如果高某销售的伪劣口罩,消费者没有感染肺炎病毒,则属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有消费者已经因为佩戴该口罩,因为口罩不具有防护功能而感染该病毒,则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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